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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照片和录音 不能证明老婆有外遇?
更新时间:2017-07-04 09:56:25 浏览:2 关闭窗口 打印此页
海文(化名)与张亚(化名)经人介绍认识结婚,婚后生育一子。结婚之初,海文和张亚的感情还比较稳定,可自从孩子出生后,关于孩子的照料、教育问题,他们二人却常常发生争执。张母表示自己还有工作,没有时间帮助儿子儿媳带孩子,对此海文也非常不满,一气之下海文搬回娘家居住,偶尔自己回到与张亚的家,而孩子却一直在海文的娘家生活。张母想看孙子的想法也总是被海文拒绝。就这样,一家人的关系也越来越剑拔弩张。由于海文经常回娘家居住,张亚手机监听便怀疑妻子有外遇,他的猜疑也令海文非常反感。最终,海文提出两人感情不和、缺乏信任,起诉离婚,请求判令儿子由自己抚养,张亚支付抚养费。
 
  庭审在线
 
  张亚表示,他与海文有十几万的存款,这应该属于共同财产,他要求分割5万元,并且抚养孩子,海文依法承担抚养费。如果海文同意这样的条件,那么自己就同意离婚。张亚通过手机监听提供了一些证据,包括海文与其他男子的照片,以证明海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外遇。还有一份录音,证明海文曾经承认有存款十余万。
 
 
 
  海文表示,这些照片都是假的,自己根本没有与照片中男子拍过照,这是合成的照片,而且录音中的内容也听不清楚是谁在讲话,这不能成为证据。由于自己单方面抚养孩子,产生的生活费用一直由自己支付,现在手里根本没有什么钱。
 
  法院审理
 
  张亚提供的照片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,法院不予采信。张亚提供的录音证据海文不予认可,且又没有其他证据印证,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,法院不予采信。法院认为,海文和张亚共同生活时间较长,婚后感情融洽,且生育一个儿子,虽因家庭矛盾发生纠纷,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,只要双方今后注重感情培养,和好有望。为了家庭的稳定及孩子的健康成长,以不准二人离婚为宜。
什么样的证据法院能采信?
 
  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、书证、物证、视听资料、电子数据、证人证言、鉴定意见、勘验笔录。需要注意的是,证据必须查证属实,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。
 
  此外,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,有责任提供证据。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,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,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。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,全面地、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。
 
  当事人提供证据有无期限?
 
 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,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。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,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。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,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;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,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,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、罚款。
 
  视听资料能作为证据吗?
 
  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七十一条规定,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,应当辨别真伪,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,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。